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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实验中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情况
发文:佛山市三水区实验中学   发布时间:2018-06-21   访问量: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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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实验中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增强师生安全感,根据《三水区纪检监察系统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方案》,我校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根据学校实际,确定我校扫黑除恶工作重点。 

1. 排查校园周边环境安全隐患,预防和处理在学校周边及校园内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2.预防和查处校园欺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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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建工作小组,深入宣传发动。 

学校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广泛动员组织学校师生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对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电子屏幕、校园广播和张贴《工作方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师生参与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检举揭发涉及学校的黑恶犯罪行为和人员,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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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层层抓落实。 

我校扫黑除恶宣传工作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路仕容副书记研究部署并负责督导检查,她要求学校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加大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做到“两个结合”,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与依法治校相结合,预防校园欺凌宣传相结合。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增强师生的法治意识,让全体师生了解和懂得扫黑除恶的重要意义,为创建“平安校园”、“平安三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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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佛山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佛山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的,适用本办法。

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黑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佛山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三、奖励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四、奖励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二)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五、奖励标准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至3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省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七)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六、申报奖励流程

(一)举报人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时,立案单位应如实填写《佛山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附件1),并报市扫黑除恶办和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备案。

(二)办案单位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的黑恶犯罪案件、有关“保护伞”人员被追究责任、公开悬赏缉捕黑恶犯罪嫌疑人到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填报《佛山市黑恶势力犯罪群众举报奖励申报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 根据举报破获案件的《逮捕证》《起诉书》《判决书》;

2. 根据举报追究“保护伞”责任的《逮捕证》及其发挥“保护”作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材料;

3. 根据举报抓获公开悬赏缉捕的黑恶罪嫌疑人的《抓捕经过》。

(三)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应在收到《佛山省黑恶势力犯罪群众举报奖励申报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市扫黑除恶办。

(四)市扫黑除恶办应在收到《佛山市黑恶势力犯罪群众举报奖励申报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请市领导审批。市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扫黑除恶办协调市财政局办理奖励金发放或划转手续。

(五)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经办单位应办理完备的发放手续,填写《签领表》(附件3),复印举报人身份证件,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七、奖励实施办法

(一)群众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和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二)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逮捕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逮捕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逮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恶势力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恶势力罪名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万元。

八、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1.电话举报:83035995(市扫黑除恶办)、13889929773(公安局扫黑除恶办);

2.邮箱举报:fssh@fszfw.gov.cn;

3.信件或当面举报: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6号侦查大楼4楼,邮政编码:523000。

4.网站举报:www.fsga.gov.cn。

(二)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兑现奖金。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

八、附则

(一)全市各级扫黑办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公安机关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市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四)本办法由佛山市扫黑除恶办和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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